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年)毕业于牛津大学。

批判天赋观念论

究竟有没有天赋观念?这是经验论与唯理论分歧的一个焦点。我们看到,笛卡儿、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这三个最重要的唯理论者无不把天赋观念作为人类知识的基础。

洛克明确地否定天赋观念的存在,他有下面一些理由。首先,“天赋观念”是一个没有必要的理论假设。洛克说:人们单凭运用自己的自然能力,不必借助任何天赋的印象,就能够获得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他们不必用这样一种原初的概念和原则,就可以得到可靠的知识。

针对天赋观念是上帝印在人的心灵上的印迹的说法,洛克说,上帝既然赋予人类以获得知识的能力,也就没有必要再赋予人以观念。人只要运用上帝赋予的能力,就可以自然地获得相应的知识。

这就是说,在自然能力之外再假设天赋观念,实在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天赋观念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假设,因为假设它的理由是错误的。设立天赋观念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一些观念和原则,比如数学的和道德的规则,是全人类普遍同意的;如果它们不是天赋的,则很难解释它们的起源。洛克说:“‘普遍的同意’这个论据不幸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即使可以证明一些原则是人类普遍同意的,也不能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很可能还有达到这种普遍同意的其他途径。洛克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些可能的别的途径是什么,后来的哲学家指出,人类的共同生活方式、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结构、他们天赋的自然能力等,都可以使人类达到一些共同的认识。他强调,更何况根本没有什么全人类普遍同意的与生俱来的观念。被天赋观念论者当作人类普遍同意的矛盾律、同一律就不为白痴与婴儿所知,“上帝”观念也不是全人类普遍同意的,无神论者就不接受这一观念,不同的宗教信徒对“神”有不同的观念,哪里有什么“普遍同意”可言呢?

洛克设想,天赋观念论者会说,天赋观念是只要一提起它大家就都会同意的潜在的观念,不必是人类实际具有的共同观念。洛克反驳说,潜在的天赋观念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天赋观念”指天生印在心灵中的“概念、思想、记号”,“说有一个概念印在心灵上面,同时又说心灵并不知道它,并从未注意到它,就等于取消了这种印在心灵的说法”。从词义上分析,“观念”是已被或正被理解的东西,“潜在”是未被理解的东西,“潜在观念”的说法等于说理解中的观念不被理解,既被理解而又不在理解中的观念,同时知道而又不知道的观念,这岂不是自相矛盾的吗?

洛克指出,天赋观念论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它容易被人所利用,一些独裁者往往把自己的教条说成“天赋原则”,解除人们的思想能力,使人们放弃自己的理性和判断,盲目地信仰和追随独断的教条,受宗教和坏学说的支配。

白板说和双重经验说

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批判与他的白板说是同一理论的正反两个方面:他一方面否认了知识来源于天赋观念,另一方面肯定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认为,认识论的首要问题是知识来源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构成知识的观念的来源问题。经验论者经常谈到的“观念”(idea)是一个意义很广泛的概念,被心灵所知觉和思想的一切意识内容,举凡感觉、印象、概念、情感等等都是观念;词是观念的表达,因此也可以说,凡是能够被名词表达的意义都是观念。

洛克明确地说,心灵原是一块白板(tabula rasa),上面没有记号。只是通过经验的途径,心灵中才有了观念。因此,经验是观念的唯一来源。但洛克所说的“经验”意义也非常宽泛,不限于感觉。他把经验分为感觉和反省两类:感觉是观念的外在来源,它是通过外物的刺激而产生观念的过程;反省是观念的内在来源,心灵不但消极地接受外物的刺激,它本身就是“内部感官”,有对刺激进行反作用的主动性。心灵通过感觉而对取得的观念进行反思,从而得到新观念;它还会对自身的活动进行反思,得到另外一些观念,这些观念多与情感有关。洛克说,感觉和反省不是相互独立的活动,它们可以共同起作用,因此,有些观念同时有两个来源。

感觉是在外界事物的刺激下而发生的活动,反省则是心灵自发的活动。洛克把两者视为等量齐观的双重来源,他关于观念来源的学说被称为双重经验论双重经验论也是一种二元论。洛克看到感觉可以用物质的机械作用来解释,但还有一些观念,在外部世界找不到原型。比如,“高兴”不是事物的性质,而是人的情感的反应;“希望”也不是事物所固有的,而是人的意愿的表达。洛克又认识到,心灵活动不可能是物质的产物,他说:“不能思想的物质分子,不论如何排列,所发生的只能是一种新的位置关系,而这种关系不能产生思想和知识。”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主动的精神实体——心灵的存在,它的活动产生和感觉不同的新的观念。洛克说,心灵的活动与外物一起构成思想和知识的原因,“这两种东西,即作为感觉对象的外界的、物质的东西,和作为反省对象的我们自己心灵的内部活动,在我看来乃是产生我们全部观念的仅有的来源”。

洛克没有阐明感觉和反省的关系,他没有看到,外物的刺激归根到底要通过心灵的活动才能起作用。洛克的哲学常常表现出不彻底性,但平心而论,双重经验论的不彻底性并非由于他的思想不够敏锐,而是因为他面临一个困境:如果他承认心灵的内在活动比感觉活动更重要的话,他就不能再坚持心灵是一块白板了。莱布尼茨正是抓住洛克思想的这一弱点,批判“白板说”,维护天赋观念论。

莱布尼茨的反批判

面对洛克的批判,莱布尼茨不再强调天赋观念是“普遍同意”的原则或观念,而加强对天赋观念的“潜在性”的论证。

他与洛克分歧的焦点不在于有无天赋的东西,而在于天赋的东西是什么,是观念还是能力?潜在观念是否等于现实能力?

莱布尼茨说,洛克也承认知识除了感觉的外部来源之外,还有反省这一心灵固有的来源,可见洛克也不否认心灵中有某种天赋的东西。因此,他与洛克分歧的焦点不在于有无天赋的东西,而在于天赋的东西是什么,是观念还是能力?潜在观念是否等于现实能力?这是天赋观念论与经验论分歧的第一个焦点。莱布尼茨指出,天赋观念不是现成的清楚明白的观念,不能像打开一本书一样读到它,而是作为“倾向、禀赋、习性或自然的潜在能力而天赋在我们心中”

天赋观念的作用常常是感觉不到的,但感觉不到不等于不存在。洛克分析出来的“天赋观念”概念的矛盾性仅仅是字面上的、形式的矛盾,并没有考虑到心灵活动的实际内容。正如形体即使在感觉不到的情况下也必然处于运动之中,即使在没有感觉的情况下,心灵也不可能没有知觉的活动。按照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构成心灵的单子既有低级的细微知觉,又有高级的统觉,这好像是现代心理学中关于意识和下意识的区分。

莱布尼茨说,“(细微)知觉之于精神学的作用,犹如分子之于物理学的作用”,借口知觉不到而排斥它们,犹如在物理学中排斥分子的作用。

公允地说,莱布尼茨对意识的潜在功能的肯定是符合现代心理学关于下意识的理论的。

经验是不是知识的唯一基础?

莱布尼茨肯定经验对于知识的基础作用,但坚决否认经验是唯一的基础。莱布尼茨敏锐地发现经验作用的局限性——即使在实验科学领域也不能完全依靠经验的方法,因为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方法是归纳法,而归纳法是有缺陷的

他指出,对个别事物的归纳不足以证明一般命题真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从过去发生的事件不能推导出将来也必然会发生同样的事件。在实验科学以外,感觉的作用更加有限。比如,数学证明不依赖感觉经验,经验仅仅是帮助理解数学概念和公理的想象手段。按照莱布尼茨关于单子的知觉等级的划分,感觉经验是动物和人所共有的,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能够按照逻辑的规律进行必然推理。

莱布尼茨说:动物的联想和与单纯的经验主义者的联想一样,他们以为凡是以前发生的事情,以后在他们觉得相似的场合也还会发生,而不能判断同样的理由是否依然存在。人之所以如此容易地捕获动物,单纯的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容易地犯错误,只是这个缘故。

经验究竟是知识的源泉呢,还是只是知识的机缘?

莱布尼茨并不否定经验的作用,他与洛克的分歧在于如何评价经验的作用。莱布尼茨认为经验的作用是提供了发现天赋观念所需要的注意力。如果没有经验,天赋观念将一直潜伏在心灵之中,只是由于经验,人们才注意到它们,并用实验检验它们。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经验是发现真理的机缘,但不能说它是真理的来源。天赋观念是真理的来源,它在被感知以前已经存在于心灵之中。莱布尼茨不赞成洛克把心灵说成是白板,他说,没有“本身毫无变异”、“完全平整一色”的白板,心灵中必有天赋的东西,构成先天的特性和原则。心灵与其说是白板,不如说是有纹理的大理石。石头的纹理潜在地与某一形象相合,决定了大理石适合于雕刻的图形;经验所起的作用好比是使纹路显出来的工作。工匠都知道如何按照天然的纹理加工石料,把一些线条加深加重,去掉某些线条,使雕像清晰可见。

莱布尼茨使用这个著名的比喻说明:观念与真理是作为倾向、禀赋、习性或自然的潜在能力而天赋地存在于我们心中,并不是作为现实作用而天赋地存在于我们心中,但这种潜在的能力永远伴随着与之相适应的、常常感觉不到的现实作用。

争论至此,莱布尼茨与洛克的分歧已经缩小。洛克承认人有自然的认知能力,他反对把天赋观念说成是潜在的,但这不意味着自然能力就不能是潜在的。很难否定人有一些潜能,也很难否定潜能与现实的观念之间有某种对应关系。如果把天赋观念解释为天然的认识能力,洛克想必也是可以接受的。正如莱布尼茨所指出的那样,洛克也承认知识有心灵之内的来源,那就是反省,但他从未深究反省的来源何在,这就为天赋观念论留下了余地。

通过批判与反批判,莱布尼茨对天赋观念的理解与笛卡儿和斯宾诺莎的理解相比,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莱布尼茨把天赋观念转变为倾向、习性、能力等功能性的概念,接近了后来康德所说的先验形式。

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

洛克讲究分析,把观念分为不同的类别。上述感觉和反省观念的区别,是按观念的不同来源做出的。按自身的构造,观念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无论感觉的观念还是反省的观念都有简单和复杂两种。简单观念是“只包含一个同一类的现象或心灵中的概念”。我们的平常感觉是杂多的现象,因而是复合的,可以还原为色、嗅、味、触等单独的感觉。“不安”也是一复杂的反省观念,可被分析为害怕、痛苦、期待等等简单观念。

简单观念是构成知识的直接对象、材料和要素。心灵不能毁灭简单观念,只能把简单观念组合成复杂观念,把复杂观念分解为简单观念。

洛克说,心灵“不能超出把手边的现成材料加以综合和分离的范围”。

在洛克看来,简单观念构成复杂观念的方式无非也是算术关系,这样的关系有三种。第一种是相加,即把多合成为一,由这样的方式得到的观念叫复合观念。

在复合观念中,“实体”观念最为重要。“实体”观念是这样形成的:我们把很多关于性质的简单观念集合在一起,需要一个附着物,洛克说,“实体”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加上“一个假定的、并不认识的支撑物,支撑着那些我们发现的存在着的性质”。就是说,我们感觉到的只是关于简单性质的观念,“实体”观念是感觉不到的,没有经验的来源,只是简单观念组合为复杂观念所需要的一个理论假设。

洛克和同时代人一样,承认有三个实体:上帝、物质和精神。但是,他对这些实体是否真实存在表示怀疑。他的问题是:从简单观念复合而来的“实体”观念在现实中是否有对应的存在物?他的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他说,如果没有物质实体的存在,将不会有外物的存在,我们感觉的外部来源将无法得到说明。同样,如果没有精神实体的存在,将不会有人的心灵的存在,我们观念的内部来源也将无法得到说明。至于上帝,那是传统的宗教和道德观念的支撑,洛克当然也不得不承认他的存在。洛克承认实体存在的理由都很勉强,实体被他说成是为了其他无可怀疑的东西而存在着,这既不符合传统关于实体的定义,也不符合他自己关于知识来源的看法。他的实体观是他的思想不彻底性的又一表露。

简单观念组成复杂观念的第二种方式是并列把几个简单观念或已经由简单观念组成的复杂观念放在一起,加以比较,这样产生的复杂观念是关系的观念。在关系的观念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因果观念,因果观念来自对两个观念的反省而产生的“流动性”的观念,即发现这两个观念之间有前后相继的关系。洛克说,因果关系是“非常接近可靠性的或必然性”的观念。因果观念反映的是实验上的或然关系,而

不是逻辑上的必然关系。

第三种方式是相减即把同时存在的观念彼此分开,把复合观念中的特殊成分除去,保留它们共同的成分,因此形成的观念叫抽象观念或一般观念,比如,从“人”和“马”等观念中可以抽象出“动物”的观念,从“张三”、“李四”等个别人的观念中可以抽象出“人”的观念。抽象观念就是传统上所说的共相。洛克站在唯名论的立场上,说共相不是实在,是理解和发明的产物;共相代表“名义本质”,但也有“实在本质”,只是共相的实在本质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没有经验的来源,是不可知的实在。他对共相的看法和对实体的看法一样。洛克的共相理论属于温和的唯名论,他不愿在哲学争论中持极端立场,因此才有思想上的不彻底性。

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

按感觉与对象的关系,观念又可被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观念。这一区分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原子论者就已经区别了原子固有的性质和由人们的“约定”而产生的可感性质。在洛克之前,伽利略、笛卡儿、霍布斯、波义耳都区分了两种性质。洛克从感觉和对象关系的角度,对两者做出了认识论的区分。

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指物体大小、形象、数目、位置、运动、静止。这些性质相当于牛顿力学中刚体的“坚实性”,具有广延、不可入、位置、动静等属性。

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指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洛克指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有以下一些区别。

首先,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不以人的感觉为转移。洛克肯定第一性的质是“实在的性质”,这就是说,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的对象是客观的,不依我们的意识状态为转移。

第二性的质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物体的能力是实在的,但它造成的效果却可以是主观的,即仅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观念。换言之,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人心中造成的不同于第一性的质的性质。

为了说明一事物可以在另一事物中造成不同于自身性质的另一种性质,洛克借用“第三性的质”来类比第二性的质。第三性的质是一个物体在另一物体中产生某种性质的能力,如太阳有使蜡变白的能力,火有使铅熔化的能力。能力在作用的物体中,它所产生的性质在被作用的另一物体之中,没有人会把“白”作为太阳的性质,把“熔化”作为火的性质。既然如此,也不应该把物体通过感官而形成的第二性质归于物体,而应归于被物体所作用的心灵。

当然,第一性的质也要通过观念才能被感知,当我们比较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时,我们只能比较关于它们的观念的差别。差别在于,我们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物体的第一性质相似,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物体之中;我们关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和物体的性质根本不相似,物体有的仅仅是第一性的质,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实在对象。

我们应该了解,无论第一性的质,还是第二性的质,都是物体的性质。第二性的质即使只是产生于我们心中的观念,我们也还是把第二性的质归于物体。虽然红、香、甜、软等第二性的质是物体在我们心中造成的观念,但不能因此而说,我们的心是红的、香的、甜的、软的;只能说我们感知的物体是红的、香的、甜的、软的。第二性的质虽然只是观念,但产生这一观念的原因却是物体的能力。

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不也是如此造成的吗?如何能够区分产生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不同过程呢?洛克没有深究这一问题。我们将看到,这个悬念导致了贝克莱的主观唯心论。

知识的分类

上面所谈的主题都是观念,但观念只是知识的材料,还不是知识本身。洛克说,心灵使用观念的材料建构知识,因此,知识存在于观念之间的关系之中。

关于观念的这些关系,洛克说道:知识不外是对于我们的任何两个观念之间的联系与符合、或不符合与冲突的知觉,知识只是在于这种知觉,有这种知觉的地方就有知识,没有这种知觉的地方,我们虽然可以幻想、猜测或相信,却永久得不到知识。

很清楚,洛克所说的构成知识的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是观念是否相符合的比较。可以从两个角度,比较观念是否符合。

按照观念的内容,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比较观念与观念是否符合:

  • 第一,同异,如“蓝不是黄”;

  • 第二,关联,如“两平行线之间两个底边相等的三角形相等”;

  • 第三,并存,如,“铁能感受磁石的引力”;

  • 第四,存在,即一观念与“存在”的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比较,如“上帝存在”。

显然,我们对观念与观念在内容上是否符合的知觉属于对词语的理解,并不涉及观念与外部事物的关系,由这样的知觉而来的知识不能告诉我们外物的存在和性质。为了得到关于外物的知识,我们需要从另一角度来分析观念之间的关系。

按照我们对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知觉的明白程度,知识分为三类。

  • 第一,直觉知识,指“心灵直接从两个观念本身,不必插入任何别的观念,就能知觉到两者的符合与不符合”。洛克说直觉有不可抗拒的力量,直觉知识有最大的可靠性和明确性。

  • 第二,证明知识,指“不得不凭着插入另一些观念”,来知觉两者是否符合。证明知识虽然不如直觉知识那样明白,但也是确定、可靠的。

  • 最后,感性知识,这是对观念与产生它的外物是否符合的知觉,这种知觉必须通过感觉经验才能达到。感性知识没有上述两种知识的确定性,因为我们只能比较两个观念是否符合,不能确定观念和外物是否符合。但我们确实知道,外物是观念的一个原因;对于外物是不是观念的唯一原因、观念是否与外物相似等问题,我们的判断超出了单纯的或然性,有一定的确定性,因此也可算作知识。

直觉和证明知识属于数学和道德知识,这两类知识的真理存在于两个观念之间的符合。在这些领域,我们通常以一个观念为“原型”(如数学公理或道德规范),一个观念与这些“原型”观念相符合就可以成为真理,真理的标准和外界事物无关。洛克把这样的知识称为词语的知识。感性知识是关于外界事物的实在知识,真理存在于观念和事物之间的符合,主要是简单观念与外界事物之间的符合。洛克猜测外物与观念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因此有可能知觉到两者的符合。观念与外物之间的符合是实在知识的基础。这两类知识——词语知识和实在知识,使用不同方法:数学、伦理学运用演绎推理,实在知识运用经验归纳。前者是从一般到个别的分析过程,分析的对象是词语;后者是从个别到一般的综合过程,综合的对象是外部经验。

知识的范围

洛克说明,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上,知识不能超出我们所具有的观念的范围。观念的范围是贫乏、不完善的,知识的范围比观念范围更狭窄。因为知识在于对观念与观念是否符合的知觉,直觉和证明不能知觉到一切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关系,感性知识更狭窄,我们能知觉到的观念与外物的一致性更少。有些问题被洛克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比如,物质和思维的关系问题,物质能不能思维的问题,肯定和否定的回答都是不能确定的。

洛克的知识论是不彻底的,包含着矛盾。按照他的经验论的原则,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知识的内容和范围都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之上。如果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那么我们只能有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识,即词语知识,而不可能具有关于观念与外物之间关系的实在知识。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洛克在知识论中对词语知识谈得最多,最为肯定。但是,科学的主体毕竟是实在知识。洛克不得不肯定观念与外物之间有因果联系,因而两者的关系是可知的。但他知道这一论断超出了经验的范围,只是理论上的假设。正是出于这一缘故,他把实在知识说成是确定性较低、处处受限制的知识。的确,如果实在知识赖以为真的前提(观念与外物之间有因果联系)只是一个假设,那么,把它当作知识也就显得勉强了。

社会契约论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不是根据政治的需要而任意修改霍布斯的理论的,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相不信任,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个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既然人在自然状态如此惬意,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说,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利。自然状态里的人的自由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同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判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却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洛克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之外的一切权利,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权之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洛克与霍布斯的另一分歧点在于,他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统治者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社会契约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权。美国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都受到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美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