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年)

自然和文明的对立

卢梭之前的近代哲学家大多相信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并把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当作历史的进步。卢梭也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把自然状态作为社会政治学说的出发点。但是,他不同意其他哲学家的观点,他认为人生而自由,只是在进入社会之后才逐渐失去自由,社会不平等伴随着文明进程而出现和发展,因而产生了《社会契约论》一开始所说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悖谬。

卢梭的自然状态说,与其说是历史事实,不如说是为了阐明人的本性,为了正确地判断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而采用的一种理论假设。他使用抽象分析的方法,从“人所形成的人性”,即既成的人性事实中,剔除人的社会性,剩下的就是人的自然本性。经过这样的抽象,他能够透过丑恶的现实和社会的罪恶,追溯到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善良本性。

卢梭所谓的自然状态指没有人际交往、语言、家庭、住所、技能的人类最初状态。在此条件下,人的全部欲望是肉体需要,没有理性,没有“你的”、“我的”的观念。自然状态的人具有的自我保存和怜悯情感等善良的本能,以及区别于其他生物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人对自然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并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

自然状态既赋予人以自由,也包含着丧失自由的原因。人在生理上是不平等的,这是“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个人充分发挥自己不同的自然能力,在技巧、知识、声誉、分配等方面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最后到达自然状态的终点——私有制的产生。

社会不平等伴随着文明的进程而加深。

  • 文明的第一阶段是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确定;

  • 第二阶段是官职的设置,通过契约建立国家政权;

  • 在第三阶段,合法的权力变为专制,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主人和奴隶的不平等发展到极点。

物极必反,在文明发展的最后阶段,暴君被暴力所推翻,社会开始新的平等。

在他看来,文明与自然、理性与自然本能相比,是一种蜕变,甚至是堕落。人类征服自然的自由并没有带来人的自由,技能的进步并不伴随着道德的进步。他对文明的批判着重指出,文明的基础是私有制。他说:“各种不平等最后必然会归结到财产上去。”卢梭对所有制的批判预示了资本主义行将出现的矛盾,对现代社会的弊病有先见之明。

自由和平等的理想

如同任何社会政治学说都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一样,卢梭的学说也是如此。《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主题是探讨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契约论》则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终点是后者的起点: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人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如何摆脱不平等的桎梏?卢梭说,可能的出路有三条: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

卢梭说:“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自然的权威驾御他的同类,既然暴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就只能用契约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利的基础。”卢梭提出了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他的观点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

社会契约不是在进入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中制定的,而是在社会中制定的。人们两次制定契约:

  • 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是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

  • 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们自由和平等的国家政权。

只有第二次制定的契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即,社会的全体成员在平等的条件下的自由选择。

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在转让什么、转让给谁等关键问题上,卢梭的回答与他的前辈都不同。霍布斯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卢梭的要求却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卢梭说,只有这种转让才是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一个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与自己转让给他们同样多的权利,并没有失去自由的权利,却反而得到了更多的东西,那就是,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的权利剥夺。

最后,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只有有限权力的政府,而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所谓公意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它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我们要知道,“公意”是一个抽象概念,而不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意不等于众意,不等于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它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

“公意”又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它达到了后来黑格尔所说的矛盾性质的统一。首先,公意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的化身是保障人人平等的法律和使得每一个人都能享受他们的自由权的政体。其次,公意既是一般的,也是个别的;它的个体形式是每一个人的合法的权利,人人都既是自由的主体,又是他人自由的受体。再者,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自由并不与服从相矛盾,服从一己私利为不自由,服从公意为自由。一个人如不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自由,法律可以强迫他自由。总之,卢梭的公意学说把自由的普遍性和意志的绝对性结合在一起,对康德的自由观和“善良意志”说产生影响。

公意学说的实践意义更为重大。在现实生活中,公意的抽象概念不止一次地转化为“主权在民”、“人民的政权”等政治口号和民选政府的实践。公意的第一次实践就是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领袖虽有左中右派之分,但都是卢梭的信徒,都以“公意”相标榜,以“公民”相称呼。

良心论

如前所述,卢梭的这种哲学的伦理基础是性善论。他的性善论是一种良心论。良心是天赋的自然感情,相当于“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良知良能。自然状态的人无理性和知识,但有良心;在社会状态中,良心不但在道德生活领域,在知识和理智活动领域也起着判别真假是非的规范作用。卢梭宣称,他的知识论的原则是良心原则,这就是:

怀着对真理的热爱,采用一种简单、方便,使我免于徒然地详加论证的规则,去对待一切哲学和一切方法,根据这种原则重新考察那些与我有关的知识,决定承认凡是凭着良心不能加以拒绝的知识都是明确的,凡是我觉得与这些知识有必然联系的知识,都是真实的,而对于其余的一切都存疑,既不拒绝,也不承认。

根据这条原则,卢梭论证说,“我存在”和“外物存在”并不是理性推理的发现,而是感觉展示在良心的真理。他深知自己的知识论与笛卡儿的天赋观念论和经验论者的知识论的区别所在,如他所言:“如果引起和迫使我作出这些判断的是我所获得的印象,我作这些探索就是白费气力了。”

从根本上说,卢梭的良心论的本体论基础是意志主义的理神论和自然观。从主观的角度看,良心是内心体验到的意志的能动力量;从客观的角度看,良心的对象是客观的意志。卢梭说:“我是凭意志的行动而非凭着它的本性来认识意志的。”“意志的行动”是推动事物活动的动力,“意志的本性”是推动事物活动的实体。卢梭把上帝称为“能动的思维实体”,他和伏尔泰一样,认为“物质并不产生运动”,物质的运动是神的见证。

感到这个意志活动的是良心,意志是能动的良心的源泉。良心在道德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良心不是消极的感觉,它先于后天的观念并对观念做鉴定和取舍,因此具有趋利避害、向善背恶的天然倾向。

卢梭明确地说,人之所以高于禽兽,不在理性,而在良心;无良心的理性是“无规范”、“无原则”的,是一种“倒霉的特权”;依靠它,只会弄得“错上加错,不知伊于胡底了”。

卢梭在十七八世纪哲学家为理性高唱赞歌时,崇尚友爱、善意和虔诚。他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人的真正本性不在少数有教养的人才具有的理性,而在于人所共有的情感。他用普通人的良心代替了少数知识精英的精神特权,发现了人的真正价值所在,这是他的思想所具有的人民性的突出表现。在其他启蒙学者为文明、科学和进步唱赞歌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其中隐含的危险的弊端。随着现代化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的暴露,他的学说越发引起人们的注意。